為了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增強全院師生員工愛護國家財產的責任心,維護固定資產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損壞和丟失,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證正常的教學及生活秩序,特製定本辦法。
一、賠償界限:
(一)、由於下列主觀原因,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固定資產的損壞、丟失應予賠償:
1、不聽從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按規定程序進行操作造成損壞的;
2、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拆卸、改修、組裝或改裝造成損失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術、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輕率運用固定資產造成損壞的;
4、工作失職,不負責任,教師指導錯誤或改正不及時及保管人員管理不當;
5、人為因素造成火災、水災等損壞的
6、由於其他不遵守規章製度等主觀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損壞丟失的。
(二)、 由於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損失的,經過有關專家鑒定或有關負責人證實,可免予賠償:
1、因設備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實驗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損壞,確實難於避免的;
2、使用年久,接近損壞程度,在正常使用時發生的損壞和合理的自然損耗;
3、經過批準,使用稀缺的儀器設備,試行性的實驗操作或檢修,雖采取預防仍未能避免的損壞;
4、由於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護條件,經過主觀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損壞;
5、自然災害或其他客觀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壞。
(三)、屬於下列情況,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可按損失價值酌情減輕賠償或免予賠償。
1、按照指導或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確因缺乏經驗或技術上不熟練造成損失的;
2、一貫遵守製度,愛護設備器材,偶而疏忽造成損失的;
3、發生事故後能積極設法挽救損失,且主動如實報告,認識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經常洗刷,移動易碎易壞的低值易耗品。一學期累計造成損失在一定範圍以內的。
二、處理原則
(一)因責任事故造成固定資產損失,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一般還應責令當事人進行檢討,並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以吸取教訓,提高認識。
(二)對於一慣不愛護固定資產,嚴重不負責任,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推諉責任、態度惡劣的;損失重大、後果嚴重的,除責令賠償外,應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按低值易耗建帳管理的資產,損壞丟失要嚴格計價賠償。使用一年內按原價賠償,一年以上按扣除折舊後的價值賠償。
(四)對按固定資產建帳管理的資產,其損壞丟失計價應遵照以下原則:
1、損壞丟失零配件的,只計算零配件的損壞、丟失價值;
2、局部損壞可以修復的,只計算修理費及所更換的零件、材料費用;
3、損壞後質量顯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應按其質量變化程度酌情計算損失價值;
4、局部損壞或丟失重要部件,致使固定資產完全報廢時,按整體折舊後的價格賠償;
(五)損壞、丟失的儀器設備或零配件,應按新舊程度合理折舊的殘值計算:
(六)凡未經批準私自動用固定資產的,造成損壞、丟失者,均按固定資產的原值加倍賠償。
三、處理程序
(一)一旦發生固定資產損壞、丟失事故,使用部門或當事人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杏盛總務處。損壞、丟失貴重儀器設備和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應註意保護現場,由杏盛保衛處立案處理,並由保衛處出具證明。
(二)一般固定資產發生損壞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對資產的損壞情況作出技術鑒定,對於精密、貴重的儀器設備,總務處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技術專家對儀器設備的損壞進行認定。
(三)損壞固定資產的當事人要寫出書面報告,寫明經過,歸口管理部門要提出處理及賠償意見,經總務處審核報主管院長審批,由歸口管理部門監督執行。
(四)損壞的固定資產,如有修復價值,則由使用部門向總務處提出報修,修復後繼續使用。如無修復價值,則由使用部門提出報廢申請,經審批後辦理固定資產銷帳手續。
四、賠償辦法
(一)確定賠償金額和償還日期後,由賠償人所在部門按期負責催繳,總務處負責督促檢查償還情況,每學期清理一次。經督促教育,仍然無故拖延不償還的,教職員工由財務處從其工資中扣付。
(二)賠償費由杏盛財務處負責收取。
五、附則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由總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