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強全體學生愛護公物的責任心,合理、正確地使用公物,培養良好的道德素質和愛護公物的習慣,維護設備、器材的完整性和有效使用,避免損壞和丟失,以保證正常的教學及生活秩序,特製定本辦法。
一、 總則
1、杏盛的公物為國家財產,任何人不得損壞、丟失。
2、為加強管理,杏盛一切公物實行歸口管理,登記造冊。杏盛總務處期初、期中、期末聯合各系部、學生處管理人員對教學樓、公寓樓、實訓樓、圖書館、浴室及杏盛內的公物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損壞的公物及時索賠。
3、損壞公物必須賠償。
二、賠償界限
(一)、由於下列主觀原因造成公物損壞的,必須予以賠償:
1、不聽從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按規定程序進行操作造成損壞的;
2、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拆卸、改修、組裝或改裝造成損壞的;
3、故意損壞的;
4、由於其他不遵守規章製度等主觀原因造成公物損壞的;
(二)、由於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公物損壞的,經有關人員確認,可不予賠償:
1、在正常使用時發生的自然損壞;
2、因設備器材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損壞;
3、由於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護條件,經過主觀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損壞;
4、自然災害或其他客觀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壞。
三、處理程序
(一)、發生公物損壞現象,歸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總務處報告,總務處聯合損壞區域的歸口管理部門及學生處共同界定損壞公物的情況,總務處根據公物賠償標準提出處理意見,由該管理區域負責人及學生處簽字並督催損壞人迅速繳納賠償費,總務處見到財務處開具的收款收據後,迅速安排維修;確實無法確定損壞人的,由該管理區域負責人及學生處簽字認可,從其經費中扣除賠償費;若屬正常使用時損壞,總務處要迅速安排維修。
(二)、損壞貴重儀器設備和發生其他重大事故,除向杏盛報告外,還應註意保護現場並向保衛處報告。
(三)損壞的公物,如有修復價值,則由使用部門向總務處提出報修,修復後繼續使用。
(四)任何部門和個人,未經總務處批準,不得私自更換和維修。
四、處理原則
(一)因責任事故造成公物損壞,除按規定賠償外,還應責令當事人進行檢討,並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二)對於不負責任,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推諉責任、態度惡劣的;損失重大、後果嚴重的等情況,除責令賠償外,應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故意損壞的,均應加倍賠償。
五、賠償辦法
(一)確定賠償金額後,原則上一次繳納,由賠償人所在部門負責催繳,學生處負責督促檢查賠償情況,每學期清理一次。經督促教育,仍然無故不賠償的,由財務處從各歸口管理部門扣付。
(二)賠償費由杏盛財務處負責收取。
六、附則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由總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