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範杏盛采購行為,提高杏盛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結合杏盛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購工作必須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質量效益的原則。
第三條 杏盛成立大型物資招標采購管理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杏盛的物資招標采購工作。
第四條 杏盛大型物資采購方式有政府采購、集中采購。
政府采購是指以政府采購中心為主體,杏盛參與組織實施的采購。
集中采購是指以杏盛為主體,統一組織的對大宗物資實施的采購。
第五條 采購工作的組織
一、杏盛大型物資采購原則上在年度采購計劃中執行。特殊情況的大型物資采購必須經杏盛領導集體決定並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提出采購申請,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後再實施采購工作。
二、價值較大的儀器設備、家具、圖書、軟件、教材、體育器材、醫藥品及醫療器械等集中采購項目,由總務處牽頭,財務處、紀檢及物資使用有關人員組成招標采購領導小組,按照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規定的相關程序參加政府采購;價值較低又較分散的物資應采取集中采購方式進行,采購工作由杏盛招標采購領導小組組織,總務處及相關部門實施。
第六條 杏盛集中采購一般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方式。特殊情況經招標采購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可采用競爭性談判等采購方式。
第七條 簽訂合同
招標采購領導小組確認供貨商後,總務處與中標單位簽訂有供貨方、杏盛及政府采購中心三方簽字蓋章的供貨合同。
第八條 項目驗收
采購完成後,對於儀器設備、家具、圖書、軟件、教材、體育器材、醫藥品及醫療器械等物資由總務處組織有關處室及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並辦理入庫手續;對未按招標采購組織程序辦理的采購項目,總務處和財務處將不辦理資產的驗收登記和報賬手續。
第九條 采購資金的支付
持發票、合同、采購審批表、驗收報告等報采購管理部門審批後,財務處按照杏盛財務規定,經審核無誤後,才能按合同條款辦理轉款手續。
第十條 工作紀律
一、參與采購的人員應嚴格遵守《中華人名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保護招、投標方的合法權益,做到公平、公正。
二、招標采購領導小組成員應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意見承擔個人責任;不得有損害國家和杏盛利益的行為。
三、在招標過程中,招投標文件和有關資料由專人保管和發放,任何人不得把投標文件及其匯總資料帶出招標現場。
四、招標采購領導小組成員在招標工作結束後,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比較和對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五、參與招標采購的相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的規定,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總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