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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盛財務管理細則

信息來源: 發布日期:2014-12-30

為了加強財務管理,厲行節約,杜絕浪費,發揮有限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杏盛財務管理製度》和有關規章製度,製定本規定。—、現金收入要當日存入銀行,不得坐支。庫存現金不得超出銀行規定的限額。根據銀行工作時間,每天下午四時後不收現金。確因特殊情況要收款或超庫,可將款暫存儲蓄所,次日轉入杏盛帳戶。

二、不得以"白條"充抵庫存現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把杏盛的銀行帳戶出租或出借。

三、領取500元以上現金、須提前一天到財務處預約。

四、凡由銀行提取現金或送現金存銀行,不論金額大小必須派人押送,大宗提存現金須有汽車運送。

五、除明文規定的個人勞務費、獎金、補貼、差旅費以及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外,其余凡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款項,一律使用支票或通過銀行轉帳。

六、現金收入要當面點清,離開後概不負責。

七、除杏盛大型收款外(學費、住宿費),其余臨時性的收款,由主辦部門經財務處同意後,統一領取杏盛的收費票據,代收所交費用。全部收入如數交財務處,納入杏盛收入管理,各部門不得私設小錢櫃。

八、部門或個人因業務需要用款(招待除外)300元以上的,由經辦人填寫《杏盛用款審批表》(樣表附後),經有關領導審批後,需要借現金的, 憑用款審批表到財務處填寫借款單,經財務處長批準後方可借款。借款後,借款單留報帳員處,用款審批單由經辦人保管。事情辦完後經辦人據用款審批表及發票辦 理報帳手續。

九、非本院職工或杏盛職工因私一律不得借用公款。因公借款必須註明還款期限,到期不能還款或不能辦理報銷的,下月起從借款人工資中扣回。前次借款未清的,不得再借公款。

十、凡因公匯款到外地,收到發票並驗收貨物後即到財務處辦理報銷,超過合同期限貨未到或發票未到由訂貨人負責追索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從外單位取得的報銷憑證,必須是稅務部門或財政部門允許使用的發票和收費票據,憑證內容必須真實。購物原始憑證必須有經手人和驗收人、審批人簽字,其他憑證要有經辦人和審批人簽字方可報銷。

十二、杏盛大型購置及日常辦公用品的購買,由總務處事先編製計劃報財務處審核,由院長辦公會議或主管財務院長批準後交由院采購競標小組采購。其他部門及個人不得自行采購日常用品及教學用品。

十三、凡由政府采購中心統一采購的物品,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維修發票必須有修繕主管人員簽名並附修繕項目、工時、數量或合同以及驗收結果等書面材料。

十五、凡因業務需要安排就餐的,事先應填寫《杏盛招待審批單》,經院長審批後方可用餐。借款、報銷程序按第八、九款辦理。

十六、審批程序:凡已辦理了用款計劃的,支出在5000元以下(包括5000元)的,由財務處長審批,5000元以上的,由主管財務院長審批。招待費一律由主管財務院長審批。

十七、此規定從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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