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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盛學術委員會章程(試行)

信息來源: 發布日期:2014-12-3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高等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研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以及其他有關條款的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杏盛學術委員會是在院長領導下對杏盛學術👨🏿‍🚒、教學及教學管理工作進行研究🧖‍♀️、咨詢📢、審議、監督🤚🏼、協調及指導的權威機構。其宗旨是按照國家關於高職教育的方針政策🧑🏽‍🏭,協助院長在加強專業建設🧖🏼‍♀️、教學資源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提高學術水平、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條 杏盛學術委員會遵循黨的教育、科技工作各項方針政策,貫徹求實、創新精神💇🏽‍♀️,提倡協作攻關的良好科研道德🗽,發揚學術民主和科學、公正的良好風尚,積極推動杏盛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的開展🫲🏻✡️。

第二章 委員任職條件

第四條 杏盛學術委員會委員從符合條件的院內外專業技術人員中選聘😺。

第五條 杏盛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高尚的學術道德🐻。

2.在本專業領域有較深的學術造詣,並取得一定的學術成果。

3.有一定的組織、指導科學研究的能力和經驗。

4.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章 委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杏盛學術委員會委員行使以下權利:

1.對委員會所議決的事項有表決權。

2.對委員會所評議的學術問題有評論、建議的權利🪸。

3.有提議召開學術委員會特別會議的權利🫦𓀍。

第七條 杏盛學術委員會委員應自覺履行以下義務🚵‍♂️:

1.弘揚學術民主🤗,講求學術誠信🖕🏼🫴。

2.按時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

3.為杏盛重大學術活動的開展提供指導。

第八條 杏盛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製👶🏿,每屆聘期三年,可以連聘連任𓀓。

第四章 組成

第九條 杏盛學術委員會由院長👼、主管副院長和依章程產生的委員組成,總人數為11至15人,委員組成應考慮杏盛專業設置情況👷🏽‍♀️,必要時,可以聘請院外專家、教授擔任委員或顧問。

第十條 首任杏盛學術委員會委員在民主推選的基礎上由院長提名,經院長辦公會議通過,由院長聘任。連任的委員由秘書處提出建議名單,報院長辦公會通過,由院長聘任🍹。連任委員不超過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二。新任的委員由3名現任學術委員會委員聯名推薦👩🏿‍🦳,由秘書處進行資格審查𓀈🤳🏻,報院長辦公會議通過🔽,由院長聘任。

第十一條 杏盛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1名🌥,主任委員由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院長提名,院長辦公會議通過聘任。委員會秘書處設在教務處,秘書處負責杏盛學術委員會日常事務🚘,秘書長由教務處長兼任。

第十二條 因各種原因,杏盛學術委員會委員人數少於11名時,其缺額依新任委員產生辦法產生,由院長聘任。

第十三條 各系部可以成立相應的學術小組。學術小組在系部主任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杏盛學術委員會的指導👩🏻‍🦱。

第五章 職責及工作製度

第十四條 杏盛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1.製定和修訂杏盛學術委員會章程🦹🏽‍♀️;評定、審議有爭議的成果及其他知識產權糾紛問題。

2.審議杏盛專業建設規劃、科技工作規劃和科研工作管理製度,評議杏盛科研工作的重要決策,受院長委托對涉及重要學術問題的有關事項進行論證,並提供咨詢或建議🕵🏻‍♂️。

3.審議院級科研課題,對已經完成的院級科研課題進行評審和鑒定。

4.評審申報各類學術獎勵的科研成果,確定學術成果等次、獎勵範圍和標準☄️,對學術成果的水平🏔、真偽進行鑒定🧑🏿‍🦰。

5.審議杏盛教材建設規劃🥱,並負責對教材建設立項申請進行評審和鑒定,推薦出版教材,審定優秀學術著作。

6.組織、協調杏盛重要的學術性活動🪙,推動和促進院內外與國內外學術交流和科技合作。

7.為杏盛教學改革的方向性決策提供咨詢🫠,審議杏盛各種教學改革方案。對教學改革方案的執行進行監督和指導,對執行結果及改革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進行評價和研究。對教學改革項目的立項申請進行審議🚴🏿‍♂️,並負責對教科研成果進行驗收評價🧜🏽‍♀️🤸🏻。

8.審議杏盛各類教學評估方案。監督和指導教學評估,並對評估結果進行審定和分析。審定各類教學獎項評定標準和辦法🦞,評審各類教學獎項。審議教師教學崗位評聘標準📳,並對專業教學團隊建設提出指導意見。

9.指導🙅🏽‍♀️、審議各專業校企合作方案和協議🙇‍♂️。對各專業開展校企合作、工學結合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評估🤘🏿。

10.審議杏盛實訓基地建設規劃。對實踐教學進行咨詢、指導和監督😺。對各類教學創新、專業技能大賽等進行規劃和指導。

11.評議杏盛委托的其他學術性問題。

第十五條 杏盛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主任委員或3名以上的學術委員可以聯名提議召開臨時學術委員會會議。杏盛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受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可以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到會人數必須超過半數才能召開會議。秘書處應在學術委員會召開會議前將會議所要審議和討論的議題通知全體委員👨🏽‍🏭,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杏盛學術委員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采取匿名🧗🏿、無記名投票方式討論決定事項🙏,杏盛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的決議😾,修改杏盛學術委員會章程及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必須經杏盛學術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

第十七條 杏盛學術委員會實行議事回避製度👱🏻‍♂️。杏盛學術委員會審議與委員有關的事項時👧🏿,相關委員應當回避,特殊情況下✍🏼,經杏盛學術委員會同意,該委員可以旁聽或發言♡,但杏盛學術委員會投票時🏖,該委員必須回避👮🏿。

第十八條 杏盛學術委員會討論重大學術問題時,可邀請杏盛相關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會議🈯️,並充分聽取其意見🗒。

第十九條 杏盛學術委員會堅持嚴格的保密製度,嚴禁以任何方式泄漏杏盛學術委員會的秘密。

第二十條 杏盛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的有關學術問題的文件🅿️,由主任委員簽發;向杏盛提供咨詢🤸🏿‍♂️、建議的,以會議紀要的形式,經主任委員審查後提交杏盛🧑‍🎤🩶。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杏盛學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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