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維護杏盛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院三年製高職、五年製高職、三年製和兩製中職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杏盛以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為目標,按照國家教育方針和高等職業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規範管理;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育人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學生要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信念;遵紀守法,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杏盛管理製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樹立敏學好問,勵誌篤行的學風,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積極鍛煉身體,磨煉意誌,具有健康的身心素質。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杏盛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杏盛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身體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杏盛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
(五)對杏盛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杏盛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杏盛、教職工侵犯其人身體、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對杏盛教育教學,管理和改革等方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杏盛管理製度,維護杏盛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七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凡經杏盛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杏盛規定的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杏盛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杏盛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報到超過兩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根據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高校學生獲得學籍及畢業證書政策告知》規定,入學新生均須進行學籍電子註冊方可正式取得高校學生學籍。杏盛教務部門在新生入學一個月內根據教育部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新生數據對杏盛入學新生數據進行核對,之後予以學籍電子註冊。學籍電子註冊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杏盛分別在各自指定的網站公布已註冊新生學籍信息,學生可進入網站查詢本人學籍註冊情況,省、校兩級網站中無學生信息者即無學籍,不能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
第九條 按照國家招生有關規定,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進行學籍信息復查,復查不符合招生錄取條件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凡屬徇私舞弊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者,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十條 在體檢復查中,如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經杏盛指定醫療單位診斷、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申請、經杏盛批準暫不予註冊,允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應回家或原單位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具有學籍,不得享受在校生和休學學生待遇,且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一周內,持縣級以上醫院健康復審證明向杏盛申請入學。經復查合格者,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報到交費後持票據到所在系註冊。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且逾期兩周不報到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杏盛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者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二節 成績考核與記載
第十二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及其它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杏盛學籍冊》、《杏盛學籍卡》,學生畢業時經審查後,學籍冊存入本人學籍檔案,學籍卡存入院檔案室。
第十三條 課程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評定采用百分製,考查成績評定也可采用合格、不合格計分。必修課和限定選修課的考核一般以考試方式進行,成績由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兩部分構成,平時成績不低於30%;任意選修課考核以考查方式進行。考核方式可根據各門課程性質和教學條件,采取筆試(開卷或閉卷)、口試和操作等方式。考查課的考核必須於期末考試前一周結束。
第十四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考核。因故不能參加考核者,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杏盛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學生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總課時三分之一,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
第十五條 體育課為公共必修課,每學期都要進行考核。體育課成績要以考勤與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對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由個人提出免修申請並持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經所在系和教務處審批後,由體育教研室安排適當的保健課,記體育課成績。
第十六條 曠考及考試作弊者,該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計,並在成績登記表上註明“曠考”、“作弊”等字樣。考試作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節 升級與留級
第十七條 課程考核結果是確定學生升留級的依據。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後,經考核(含補考)成績合格者,準予升級。
第十八條 同一學年內經補考後仍有5門課程不及格者,應予留級。學生在校期間只能留級一次。對應予留級的學生,本人也可申請繼續跟原班學習,對構成其留級的課程采取自修方式修讀,修完課程後可申請增加一次補考機會,補考後不及格課程達到留級條件者,直接做退學處理。申請繼續跟原班學習的學生在學籍管理上按一次留級對待。留級跟班試讀學生應按規定交納學雜費。
第十九條 學生不及格課程門數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凡教學計劃規定的各種實踐性教學環節,如果單獨進行考核,按1門課程計。
(二)畢業設計或畢業論文,按1門課程計。
(三)凡一門課程連續幾學期講授的,以學期為單位進行考核,核計成績。
第四節 學籍信息變動
第二十條 學籍信息變動包括學生轉學(轉入及轉出)、轉專業、退學、休學、復學、留級、保留入學資格及學製、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的變更等。學生在校期間需進行學籍變動的,需提交本人申請,填寫相關表冊,經系部、學生處、教務處、主管院長批準後,由教務處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未經杏盛批準及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通過的,視為無效。
第二十一條 學生需要轉學者,必須由轉出學校推薦,經轉入學校審核同意,由學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高教部門批準(跨省需兩地主管高教部門批準)。學生轉學手續應在每學年開學後一周內辦理。轉學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轉學一次。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者;
(四)應予退學者;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三條 轉專業必須遵照國家相關文件要求,只限一次,且必須在入學第一學期兩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第二十四條 轉專業、轉學學生應當修讀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合格後方可畢業。轉入專業應根據本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經認真審查後,有條件地承認學生原學專業已獲得的部分或全部課程成績。具體標準由轉入系(專業)和教務處確定。
第二十五條 休學須在每學期開學一周內辦理相關手續。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杏盛批準,可準予休學或令其休學。
(一)因病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需停課治療且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三)一學期請假缺課累計超過學期總學時(包括理論教學、實習和生產勞動時間)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二十六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期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休學學生不得享受助學金及特殊專業的夥食費補助;
(二)休學學生一律回家(或原單位)療養,醫療費用和往返路費自理;
(三)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二十七條學生因特殊困難等原因需中途停學,經本人申請、所在系和教務處審核、杏盛批準後,可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八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九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一周持有關證件,向杏盛提出復學申請;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包括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杏盛審查合格後,方可復學;
(三)復學後,原則上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復學前已經取得的學科成績仍然有效;
(四)學生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且查證屬實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三十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它院校。
第三十一條 出生日期、身份證號變更的學生須及時向所在系和教務處提交申請,並提供相關變更證明材料(高考或中考時信息填塗錯誤發生變更的需提交學生高考思想品德承諾書、生源所在地招生部門證明、戶籍部門開具的戶籍證明信;入學後信息發生變更的,須提交戶籍部門開具的變更證明);姓名除特殊情況,原則上不予更改。
第五節 退 學
第三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退學:
(一)開學兩周未報到註冊或超過“暫緩註冊”時間又無正當理由者,視為自動退學;
(二)留級期間學年考核後仍有五門課程不及格,令其退學;
(三)留級後,不按規定辦理學籍變動手續,不按規定交納學雜費,直接作退學處理;
(四)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或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直接作退學處理;
(五)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期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以校歷為準)仍不辦理休學手續者,令其退學;
(六)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確認,患有嚴重疾病及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七)自願要求退學者。
第三十三條學生退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二)對退學的學生,由杏盛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對於在校學習時間已滿一年以上、考試成績及格的退學學生,杏盛按其學習年限和成績發給相應年限的肄業證書。
(四)退學學生按杏盛規定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 畢業和結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畢業時杏盛要對其在校期間的表現作出全面鑒定,各系應在最後學期對畢業學生進行畢業資格審查。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符合畢業條件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杏盛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不及格的課程,采取自修方式修讀,修完課程後在規定的時間參加一次補考,補考不及格的課程,畢業前可申請再補考一次。經補考後仍有兩門(含兩門)課程不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一年內可返校重考,重考成績合格者,可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杏盛應當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杏盛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製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註冊,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杏盛不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杏盛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九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杏盛核實後報教育廳並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條 國家實行學歷證書電子註冊製度。高校頒發的畢業證書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入學時學籍電子註冊數據審核註冊後,報教育部審核備案並提供網上查詢(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網址:http://www.chsi.com.cn)。經電子註冊的畢業證書國家予以承認和保護,未經電子註冊的國家不予承認。
第四章 杏盛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一條 杏盛維護杏盛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二條杏盛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通過院務公開、學生代表大會及學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杏盛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杏盛各項管理製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生活環境。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復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杏盛聲譽、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杏盛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五條 學生可以在院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學生成立社團,必須按《杏盛學生社團管理辦法》規定進行申請,報院團委批準,並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杏盛管理製度範圍內活動,接受杏盛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杏盛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社團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專業實踐、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課外活動必須在不影響杏盛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下進行。
第四十七條杏盛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杏盛、用工單位的管理製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八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杏盛依法勸阻或者製止。
第四十九條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必須遵循國家和杏盛關於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條 根據教育部規定,杏盛統一安排學生住宿,不準學生擅自在校外租住。我院學生必須遵守《杏盛學生公寓管理辦法》。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一條依據《杏盛各類先進評選辦法》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優秀的學生和集體,采取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獲杏盛表彰的學生和集體,杏盛將推薦參加上級各種評優活動。
第五十二條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並根據學生的違法、違規、違紀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按照《杏盛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三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杏盛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杏盛規定,嚴重影響杏盛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分割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杏盛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條杏盛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六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杏盛發給學習證明。一周內辦理完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七條杏盛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八條杏盛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和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五十九條杏盛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可以按《杏盛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申訴。
第六十條 從處分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斥期內未提出申訴的,杏盛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一條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杏盛真實完整地歸入杏盛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學生幹部
第六十二條 學生幹部是杏盛學生工作隊伍的組成部分和重要力量。各級組織要重視對學生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管理,關心學生幹部成長,加強學生幹部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學生幹部的作用。全體學生要支持學生幹部開展工作。
第六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學生幹部崗位,配備學生幹部。主要有:
(一)各級黨、團組織幹部;
(二)各級學生會幹部;
(三)各學生社團主要管理幹部;
(四)各班級幹部;
第六十四條 選拔學生幹部必須對學生進行全面的考察,從優秀的學生中推薦、選舉、擇優使用。
學生幹部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思想覺悟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自覺貫徹執行杏盛的各項規章製度;
(三)學習認真,成績優良;
(四)誠實守信、註重修養、尊重師長、團結同學、謙虛謹慎、模範作用好;
(五)集體觀念和工作責任心強;
(六)熱心學生工作,熱忱服務同學;
(七)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協調能力及與所承擔工作相關的特長;
第六十五條 學生幹部的選拔任用要堅持“發揚民主、實事求是、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要註意解決工作需要和專業學習的矛盾,合理配置,全面安排。
第六十六條 學生幹部分級任命(選舉)、管理。
(一)院系學生幹部,由杏盛主管部門和各系組織選拔、任免、管理、考核;
(二)班級學生幹部在班級民主推薦的基礎上擇優錄用或選舉產生,由班主任、輔導員負責管理和考核;
(三)學生幹部的考核每學年一次。考核要建立檔案。考核結果作為任用和評先評優以及推薦就業的重要依據。考核情況及時公布,考核不稱職的,不得再擔任學生幹部。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接受成人學歷教育的學生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二〇一二年八月修訂,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執行。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