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生校內申訴製度,保證對學生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公平,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院學生,對杏盛依據法律、法規和杏盛規章,給予本人作出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作出申訴復查決定,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杏盛受理學生申訴的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本規定的學生申訴;
(二)向有關部門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對申訴進行復查處理,並作出申訴復查決定;
(四)對杏盛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五)協助辦理因不服申訴復查決定,申訴人向陜西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的有關事項;
(六)杏盛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學生申訴時,應當依據事實、相關規定和正當程序提出申訴。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履行學生申訴復查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和杏盛規章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 學生申訴的適用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以依照本規定向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被取消入學資格處理的;
(二)被退學處理的;
(三)因違法、違規、違紀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的。
第六條 申訴人對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復查決定有異議,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陜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章 申訴受理
第七條 學生對杏盛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訴期限的,應在障礙因素消失後,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核查屬實的,可視為申訴時限內提出,但作出復查結論的時間,相應以收到書面申訴書之日算起。
提出申訴時,申訴人或代理人應當向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遞交《申訴書》,並附杏盛原處理決定書(復印件)。
申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親屬為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訴。
第八條 對提出的申訴,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作出:予以受理、暫不受理、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及時告知申訴人。
第九條 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以下五種情況的申訴不予受理:
(一)申訴事項不屬於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範圍的;
(二)申訴超過申訴時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申訴人無正當理由重復申訴的;
(四)由他人代理的申訴,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
第十條 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以下兩種情況的申訴暫不受理:
(一)申訴材料中無杏盛原處理決定書;
(二)提出的書面申訴不符合規定要求;
對於以上兩種情況暫不予以受理的申訴,待申訴人補證後受理,其原申訴時限不變。
第三章 申訴復查與決定
第十一條 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第十二條 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後,根據申訴人的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聽證程序進行復查。采取一般程序復查,由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立該項申訴復查小組,具體負責該項申訴的復查。
第十三條 申訴復查小組成員由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三至五人組成,由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申訴復查小組按以下程序對申訴人的申訴進行復查:
(一)提取原處理的原始材料,對原處理予以復查;
(二)聽取申訴人的申辯,向申訴人進行書面詢問;
(三)聽取原處理部門領導、經辦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
(四)對申訴人提出的新線索、新情況予以核實或查證;
(五)申訴復查小組綜合以上了解的情況,向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該項申訴的書面復查報告。
第十五條 在學生申訴復查過程中,原處理部門不得自行向申訴人和相關單位或者其他個人收集證據。
第十六條 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聽取申訴復查小組負責人的書面報告,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進行討論,並作出復查結論。
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學生申訴復查專題會議,應當有2/3以上的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到會,其作出的申訴復查結論才有效,否則為無效結論。
第十七條 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復查結論,作出下列兩種決定:
(一)通過復查認為原處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定性準確,過罰相當,應該作出維持原處理決定的決定,直接告知申訴人,並抄報相關部門;
(二)通過復查認為原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該作出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
1、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律、法規和杏盛相關規定處理程序的。
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撤銷或變更對申訴人原處理決定的,應提交杏盛相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 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種均可。
(一)直接送達;
(二)郵寄送達;
(三)留置送達;
第十九條 申訴期間對申訴人的處理或處分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對申訴人的原處理部門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訴人申請停止執行,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可以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二十條 申訴人在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人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申訴人的撤回申請後,申訴終止。
第二十一條對學生申訴復查的調查可以采用聽證方式進行。
第四章 申訴處理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杏盛學生申訴處理的專門機構。該委員會成員由杏盛有關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成員不少於11人。
第二十三條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其職責,維護杏盛和學生的正當權益。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