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生管理,維護杏盛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杏盛各項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杏盛學生管理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處分是一種輔助教育手段,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處理違紀學生,要做到程序正當、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銅職業技術杏盛在籍的各類學生。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四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視其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通報批評或下列之一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留校察看期限為一年。受處分的學生,在受處分期間進步顯著者可按時解除處分;表現良好,有突出進步的,可提前解除處分;經教育仍不悔改,可延長察看時間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 違紀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由違紀者賠償經濟損失,承擔醫療費及與傷病有關的其它費用。
第六條 違紀情節輕微,態度端正不需要處分的,根據違紀情況,進行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第七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的違紀行為或二人以上共同違紀的,根據情節加重處理。
第八條 違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或免予紀律處分。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三)有立功表現的;
(四)由他人脅迫或詐騙的。
第九條 違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重處理。
(一)情節嚴重的;
(二)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不認識錯誤,態度惡劣的;
(四)屢教不改的;
(五)在調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對檢舉人、證人等打擊報復的;
(六)在校外違法亂紀,敗壞杏盛聲譽的;
(七)教唆、脅迫、詐騙他人違紀、違法的;
(八)威脅、侮辱學生管理工作人員的;
(九)勾結院內外其他人員違法違紀的。
第三章 違紀行為處分
第十條 違犯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被判處拘役以上徒刑及勞動教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收容審查(經查無辜者除外)或被行政拘留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被處以罰款或警告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十一條 有下列影響安定團結,嚴重擾亂、破壞社會或杏盛正常教學、科研、生活秩序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有不利於國家的言論及行為的;
(二)利用網絡、大、小字報或散發、張貼各種宣傳品、播放錄音、講演等進行造謠、傳謠攻擊人身的;
(三)煽動、組織、策劃罷課或絕食的;
(四)非法從事宗教活動、組織非法集會、成立非法組織、未經公安機關許可組織遊行的。
第十二條 打架鬥毆,尋釁鬧事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肇事者:雖未動手,但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記過處分,後果嚴重的,根據情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策劃者:預謀、策劃或糾集他人打架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打架者:(1)動手打人,而未造成後果的,給予記過處分;(2)動手打人致他人輕傷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3)動手打人致他人重傷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參與者:(1)凡參與打架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2)凡促使事態擴大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3)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擴大,造成後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持械打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為打架者提供器械,而造成後果的者,參照持械打人者給予相應的處分。
(六)打架事件發生後,用各種手段進行私了者,加重處分。
(七)對打架事件發生後,通過正當途徑解決了,又對他人進行打擊報復者,加重處分。
第十三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之一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宿舍蓄意鬧事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侮辱、誹謗他人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對杏盛管理人員或教師進行威脅恐嚇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觸犯了國家法律的移交司機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產行為者按以下標準給予處分:
(一)破壞、偷竊、騙取他人財物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處分:1、價值100元以內者,給予警告處分;2、價值100-20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3、價值200元以上,1000元以內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4、價值10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二)敲詐勒索,搶奪公私財物者,參照第一款加重處理。
(三)盜用他人證件,冒領他人錢物者,參照第一款加重處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販賣或攜帶管製槍枝、刀具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故意毀壞公共設施,影響公共安全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賣淫、嫖娼或介紹、容留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集體宿舍容留異性住宿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從事非法傳銷活動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對上述情況知情不報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妨害杏盛或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一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酗酒、賭博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在教室、宿舍及其它公共場所起哄、尋釁滋事,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撕毀或塗改杏盛尚在生效的布告、通知等妨礙管理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夜不歸宿或在校外私自租房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在宿舍中私用電器或亂接電路,安裝其它電路設備者,給予記過處分;
(六)偽造塗改證件、成績或重要材料,違反學生證件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處分;
(七)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製公章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八)有侮辱女生或其它流氓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九)塗寫淫穢語言、畫像,看淫穢書籍、畫報、錄像者,給予記過處分;
(十)製作、復製、出售或傳播淫穢書畫、音像製品者給予記過處分;
(十一)提供偽證,幹擾調查工作者,給予記過處分;
(十二)冒充教職工或國家工作人員,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十三)故意損壞館藏圖書或以舊換新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四)擅自調換、占用學生宿舍、床位,經批評教育不改者;或擅自將宿舍鑰匙交給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員使用,造成後果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五)晚熄燈後無正當理由遲歸,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並通報家長協助教育;屢犯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六)在學生宿舍及其他禁煙區吸煙者,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八條 有違反杏盛學習紀律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經常遲到、早退給予警告處分;
(二)連續曠課兩天,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五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連續曠課三天以上,累計曠課達七天以上、兩周以內者,給予記過處分;連續曠課七天以上,十四天以內,累計曠課兩周以上,二十四天以內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連續曠課達兩周以上,累計曠課達三十天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或者取消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一天折算8課時,個別班級超過8課時的,按實際課時計算,包括自習、實訓及集體活動等)。
第十九條 凡考試違紀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考試(考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合謀作弊的主謀者;
(2)請他人代考者;
(3)冒名代考者;
(4)凡構成考試作弊,不服從監考人員處理,故意糾纏、漫罵或威脅監考人員者;
(5)第二次作弊者。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給予記過或留校查看處分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7)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8)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三)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或記過處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四) 考生及其他人員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條 違反計算機網絡有關管理規定構成違紀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計算機網絡上發表、傳播顛覆國家政權、影響社會穩定、有損國家利益、杏盛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的言論、文章,以及散布各種謠言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公開和傳播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他人隱私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製造計算機病毒、利用各種黑客軟件和公共互聯網攻擊程序等不良手段,對他人使用計算機和網絡造成影響和破壞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賬號、惡意欠費給杏盛或他人造成損失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私看他人電子郵件對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用侮辱性語言對他人進行謾罵或進行人身攻擊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受處分的學生,同時給予下列處罰:
(一)在受處分期間不得享受獎助學金及困難補助;
(二)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榮譽稱號評選。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學生的處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學生違紀一般由所在系提出意見,將調查報告、證明材料、違紀者檢討和系處理意見等有關材料,十五日內報學生處,學生處審核後負責起草處分決定書。記過以下(含記過)處分由杏盛主管領導審批;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經杏盛主管領導審查同意後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二)跨班級學生之間發生違紀行為,由學生處牽頭,相關處室、系部配合調查處理。
(三)凡申請解除處分的,由受處分學生本人提前一個月寫出思想匯報,經班委會、輔導員、系研究簽署意見後上報學生處行文;
(四)處分決定由輔導員(班主任)送達給受處分者,並在所在班級公告,因特殊情況無法交給受處分者本人的,應將處分決定寄給受處分者本人,並將交寄憑證及有關記錄存檔;或將處分決定以公告形式公布並拍照存檔;18歲以下的受處分者,輔導員(班主任)負責通知到學生家長,並作記錄存檔。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本人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杏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復查審議,並在十五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學生的處分決定要裝入學生檔案。
第二十三條開除學籍的學生其善後工作由系上負責處理並通知家長,一周內辦完離校手續,自行回家,收回床位,其學生證、借書證、出入證等校內一切有效證件作廢。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未及的違紀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參照類似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經二〇一二年八月修訂,自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實施,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