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本院信息,提高杏盛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治校,充分發揮學校信息的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杏盛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杏盛信息,是指杏盛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等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杏盛實行院長領導👴、院辦公室組織實施🧑🍳、職能部門積極配合、工會協同推進、師生員工廣泛參與、院紀委監督檢查的信息公開工作機製。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組成如下🫵🏿:
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杏盛辦公室,杏盛辦公室主任兼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杏盛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復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製杏盛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等;
第四條 杏盛各職能部門公開杏盛信息🎱,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做到公開內容真實🤳🙆,公開程序規範。
第五條 杏盛各職能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如發現不利於杏盛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條 學校各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協調機製。如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
第七條 學校各職能部門對擬公開的杏盛信息,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有關信息的公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審批的,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八條 杏盛各部門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杏盛安全穩定🦸。
第九條 杏盛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5️⃣。
(一)杏盛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製🐾、機構設置★、杏盛領導等基本情況🥅;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專業設置👣,重點專業建設情況,課程與人才培養方案,實驗(訓)室、儀器設備配置,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辦法𓀈,教師資格證申辦程序等;
(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製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以及杏盛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認為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學校認為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不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各部門應當在完成信息製作或獲取信息後及時明確或了解該信息的公開屬性。確定公開的🌶,應當明確公開的受眾🙏🏼;確定不予公開的♞👨🏿🍼,應該說明理由;難以確定是否公開的📘,應當及時報請學院信息公開辦公室審定🖕🏻。杏盛信息公開辦公室難以確定的🧘🏻,及時報請杏盛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討論確定👐🏻;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難以確定的🏄🏼,及時報請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三條 各部門在公開杏盛信息前👩🏼⚕️,應當建立保密審查機製🟣👩🏿🎓,明確保密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以及杏盛有關保密製度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各部門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時無法確定能否公開的,應當報請杏盛信息公開辦公室審定。對屬於杏盛主動公開範圍的信息,保密辦公室應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保密審查;對屬於杏盛依申請公開範圍的信息,保密辦公室應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保密審查。
第十四條 杏盛各部門對於主動公開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點的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杏盛門戶網站🏬、學校信息公開專欄以及各部門網站;
(二)杏盛年鑒👨🦼➡️、會議紀要👨🦼➡️、簡報等🧛🏼♂️;
第十五條 屬於主動公開的信息,各部門應當自該信息製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杏盛決策事項需要征求教師🔗🎪、學生和杏盛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杏盛申請獲取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電函等形式。
第十七條 本院師生提出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由部門作出答復。部門受理信息公開申請後無法答復的🐡,可以報請杏盛信息公開辦公室審定🌾。
本院師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向杏盛信息公開辦公室提出申請🚶🏻➡️。信息公開辦公室受理信息公開申請後,可根據實際情況協調有關職能部門限期提出具體反饋意見,由信息公開辦公室統一向申請人作出答復。
第十八條 杏盛信息公開辦公室或各部門在各自管轄範圍內😲,對申請獲取杏盛信息的申請人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於主動公開範圍且已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主動公開範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三)屬於主動公開範圍但尚未製作完成的,告知申請人公開的時間和查詢方式🍁;
(四)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相關的信息,本辦法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五)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六)不屬於本院職責範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七)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八)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九)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杏盛申請公開同一信息🧑🏼🏫,杏盛信息公開辦公室或者相關職能部門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第十九條 申請人向杏盛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杏盛有權將相關證明文件復印留存。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或者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提供信息的部門予以更正,該部門認為學校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或者相關職能部門認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但是,信息公開辦公室或者相關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或者相關職能部門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杏盛信息公開辦公室協調各職能部門對信息公開申請作出反饋意見的,各職能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信息公開辦公室反饋意見🦸🏻。如需延長反饋意見期限的,各職能部門應作出書面說明並經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延長反饋意見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或各職能部門依申請公開杏盛信息,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三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或各職能部門依申請公開學校信息🧑💼,除收取檢索、復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收取其他費用。
信息公開辦公室或各職能部門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四條 杏盛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對全院各職能部門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的考核納入單位負責人崗位責任考核內容。考核工作可與年終考核結合進行。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杏盛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杏盛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及上級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以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告知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