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期交納黨費🚅,是黨員應盡的義務,也是黨員增強黨性觀念的基本體現🧑🦰🚍。做好黨費工作🚴🏼,是黨組織的一項經常性任務,也是加強黨員教育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和《關於進一步規範黨費工作的通知》(組電明字〔2017〕5號)精神👱🏿♂️,結合杏盛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組織關系隸屬於中共杏盛委員會的全體黨員。
第二章 黨費收繳
第四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為計算基數𓀀,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一)在職黨員黨費計算基數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二)離退休人員黨員每月交納黨費以基本離退休金或基本養老金作為計算基數,其他津貼🧑🏽🔬、補貼不列入。
第五條 黨員在黨費計算基數的基礎上,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具體比例為:
(一)在職人員黨員,黨費計算基數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納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納1.5%;10000元以上的,交納2%。
(二)離退休人員黨員💇🏼♀️,黨費計算基數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交納0.5%;5000元以上的,交納1%🙋🏽♂️💭。
(三)學生黨員按照每人每月0.2元標準交納黨費。
第六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後,經所在黨支部提出少交或免交黨費意見,報杏盛黨委批準。
第七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八條 組織人事處年初核定黨員月交納黨費數額,年內一般不變動⛸🤷♂️。因國家或杏盛工資體系政策性調整、黨員職務職級晉升等原因使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黨員應從新工資標準落實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計算基數並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額上繳到市委組織部,並附黨員個人簡要情況。
第十條 黨員應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黨支部每月下旬向組織人事處交納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各支部收取黨員黨費應在《中國共產黨黨員黨費交納手冊》簽字,組織人事處收取各支部黨費時要開具票據證明。
第十一條 對不按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支部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黨章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 黨支部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三章 黨費使用
第十三條 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做到有計劃使用、有重點安排📷,充分發揮黨費使用效能。
第十四條 使用黨費要向基層傾斜。除按規定上交上級黨組織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留存杏盛使用🧘🏻♀️。
第十五條 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使用範圍包括:培訓黨員;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十六條 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討論決定過程要做好記錄𓀆,必要時形成文書材料,以備檢查。
第十七條 因工作需要請求下撥黨費時,應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請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黨費管理
第十八條 黨費由杏盛組織人事處統一管理,專人負責👩🏻🦰。
第十九條 黨費的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製定的《行政單位會計製度》執行。
第二十條 組織人事處負責每年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每年黨費結算後,由組織人事處向杏盛黨委報告本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並向黨員公布🙎🏼♀️🖊。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施行。《中共杏盛委員會黨費收繳管理辦法》(銅職院黨〔2007〕36號)同時廢止。之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